第一章 總 則
第1條 本會的名稱是新余市食品安全協會 ,簡稱新余食安協會,英文譯名是:XinYu Food Safety Association,縮寫為:XYFSA。第2條 本會是由與本市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(含食用農產品、保健食品,下同)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、經營(含網絡經營,下同)、科研、教學、檢驗檢測、管理等有關企業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、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。
第3條 本會的宗旨:遵守黨的路線方針、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,認真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市發展食品及食品相關產業的政策措施,搭建政府及食品安全管理業務部門與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、經營、科研、教學、檢驗檢測、管理等單位的交流平臺,發揮行業聯系紐帶和自律作用,指導、協調和服務會員單位加強食品安全規范管理,為消費者提供安全、衛生、營養的食品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促進我市食品和食品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。
第4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新余市民政局,業務指導部門是新余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。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5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。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第6條 本會的住所:新余市賽維大道3999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7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(一)宣傳普及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法律法規、標準、市場準入制度,貫徹實施國家和省、市有關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、食品科研教學、食品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和管理政策措施,配合相關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,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,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;
(二)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、安全、營銷等方面的調查研究,收集、整理、分析、研究國內外食品安全領域最新信息,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分析、風險評估,探索食品安全技術管理手段,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制訂食品安全發展規劃、改進食品安全標準、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、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、食品及相關產業發展和有關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建議;
(三)制定行業準則、行規行約,建立行業信用體系和行業自律性約束機制,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,協調會員關系,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;代表行業利益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意見和要求,協調有關問題的依法合理解決;
(四)部署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本行業經濟、技術等統計資料,開展市場預測、預報評價和分析研究,定期發布行業信息,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,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服務;
(五)加強同國內外食品行業、團體及企業的聯系,組織開展國際、國內的交往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,組織本行業產品的展覽與展銷;
(六)組織開展優質食品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宣傳推介、促銷及評先評選表彰等活動,倡導食品及相關產業優秀傳統文化,樹立食品及相關產業品牌;
(七)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相關專業培訓、學術研討、技術交流、咨詢服務和學習考察等活動,引進和推廣新成果、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裝備,搭建產學研合作平臺。推進食品工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,組織會員申報食品安全方面重大科研課題,推薦會員單位食品安全方面的優秀論著、重要發明創造、專利和重大科技成果等;
(八)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并協助會員單位開展對本區域食品種植養殖、生產加工、經營等重點環節、重點品種食品安全情況進行申報、備案,協助食品及相關企業進行食品行業相關行政許可和安全、質量、標志等認證工作;
(九)編緝會刊資料,建立新媒體平臺,開設食品安全咨詢熱線,為行業信息交流、消費者反饋意見建議或投訴提供平臺;
(十)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并協助會員單位開展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、科普知識等宣傳推介,倡導科學、安全、理性消費方式;
(十一)加強與食品安全相關業務部門、金融機構、新聞媒體、其他行業協會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溝通聯系,擴大社會影響,爭取社會更多支持與幫助;
(十二)在職責范圍內辦理政府及有關部門、會員單位和其他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;
(十三)開展協會宗旨和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8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。凡從事與新余市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、經營、科研、教學、檢驗檢測、管理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、事業單位,按申請程序均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。第9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愿,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;
(二)具備法人資格,能夠依法承擔民事刑事責任;
(三)與本市食品安全相關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。
第10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,如實填寫入會申請表;
(二)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;
(三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11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;
(四)優先獲得本會編輯或提供的信息、資料、刊物、項目、技術轉讓等;
(五)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,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(六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七)退會自由。
第12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,執行本會的決議,維護本會和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;
(二)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,承擔和完成協會委托、布置的各項工作;
(三)支持本會工作,幫助解決本會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;
(四)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信息、資料,提出行業發展和管理建議;
(五)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。
第13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形式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不履行會員義務,或長期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,或拖欠會費一年以上、經催促仍不繳納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14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被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,其會籍自動取消。
第15條 會員退會、暫停會員資格、被除名或自動取消會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,且不得要求退還所交納的會費和捐贈等其他物品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16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(一)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;
(二)審議通過會費收繳標準;
(三)審議通過選舉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、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六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;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17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。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本會秘書處須提前15日將會議有關議題書面或電子、電話通知會員。
第18條 經理事會決議或者本會60%以上的會員單位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19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%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20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21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副理事長(常務副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、秘書長;
(三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,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并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四)討論批準工作計劃,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本會辦事機構、專業委員會(分會)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22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23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原則上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需調整理事代表,由單位出具書函加蓋公章提交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24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25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視頻、電話等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26條 經理事長或者60%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27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副理事長(常務副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政治素質好,無嚴重失信行為 ;
(二)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;
(三)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副理事長(常務副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最低任職年齡不低于18歲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,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五)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。
第28條 本會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副理事長(常務副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、秘書長任期三年,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,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29條 本會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副理事長(常務副會長)、副理事長(副會長)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或最低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30條 本會理事長(會長)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31條 本會理事長(會長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常務理事會受理事長委托,協助理事長行使或處置職權范圍內的工作。
第32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;
(二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制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專業委員會(分會)、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協調各專業委員會(分會)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工作;
(五)受理事長(會長)委托,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33條 本會設監事會,由三人以上組成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本會的理事、秘書長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34條 監事會任期和理事會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35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,應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2/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36條 監事會主要職權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審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監督并督促本會領導機構及成員依法依規、依照核定的章程、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并提出建議;
(四)對本會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,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;
(五)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;
(六)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,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;
(七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
第37條 本會經費來源: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38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標準和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39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及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,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。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辦理有關手續,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。
第40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需要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41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、資產管理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42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在理事會或授權的秘書長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。
第43條 本會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44條 本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45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46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47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48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49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50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51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52條 本會經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49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50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51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52條 本會經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53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54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55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第54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55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